法院囑託限制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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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
法院囑託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或破產登記,依土地登記規則126條規定辦理,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。
惟法院囑託公函到所之時間與現場查封之時間略有三至五天之時差,時有法院現場已查封而債務人之不動產卻發生移轉,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或造成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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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標
- 加速完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,提高行政效率、確保民眾權益。
- 地政與地院網路申辦作業,首創跨縣市、跨機關、跨系統之服務。
- 促進地政機關與其他機關橫向連繫、達電子化網路化之目標。
- 落實「多用網路,少用馬路」,提供便捷多元化的服務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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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特色
- 利用電子認證安全機制,核發地政電子簽章IC卡。
- 地方法院及地政事務所文件以電子化傳遞作業。
- 奠定地政網路線上申辦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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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範圍
以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保全處分、破產登記為範圍(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及未登記建物查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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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開辦單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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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地方法院、士林地方法院、板橋地方法院、基隆地方法院、桃園地方法院、
新竹地方法院、苗栗地方法院、彰化地方法院、雲林地方法院、南投地方法院、
嘉義地方法院、臺南地方法院、高雄地方法院、屏東地方法院、臺東地方法院、
宜蘭地方法院、花蓮地方法院、金門地方法院。
- 以上地方法院相關配合之地政事務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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